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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传之一 黑龙帝国地税法案(2/2)


    四 除开以上三类其他的民用地 每亩每年10铜币。

    五 与帝国签订协议的武者,每年可享受不高于100亩地的赋税,武阶每上升一阶,多减免100亩。

    六 与帝国签订协议的法师,每年可享受不高于200亩地的赋税,法阶每上升一阶,多减免100亩。。

    七 被国家机关征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间以内全免。

    八 其他任何土地必须上交足额税费

    第九条 (私地公用之免税)

    无偿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经查明属实者,在使用期间内,田赋全免。

    第十条 (承垦土地之免税)

    已垦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垦人耕作并经依法取得耕作权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征田赋八年。

    免征田赋期间内,原承垦人死亡,仍由继承人耕作者,得继续享受尚未届满之免税待遇。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减免之公告)

    应于每年(期)地价税或田赋开征六十日前,将减免有关规定及其申请手续公告周知。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免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在收税日之前在镇上申请。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土地税减免案件,应于查核会勘核定后,当面通知申请人。并且整理后每年上报上层相关部门核定。

    第四章 检查

    第十四条 (恢复征税或田赋之申报)

    减免地税或田赋事实有变更时,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应于三十日内向相关机关申报恢复征税。

    第十五条 (未申报恢复征税之处罚)

    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条规定申报,经查出或被检举者,除追补应纳地价或田赋外,并依土地税法没收土地或者剥夺使用权。

    第十六条 (普查、抽查及撤销减免)

    已准减免地价税或田赋之土地,应每年普查或抽查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办理撤销减免,并依前条规定处理。

    一 未按原申请减免原因使用者。

    二 有兼营私人谋利之事实者。

    三 违反原来目的者。

    四 经已撤销减免者。

    第十七条 (抽查)

    减免土地税之土地,省城级部,得随时派员抽查下级机关的申报是否合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日)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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