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任务进行中。任务进行中。任务进行中。电极带来的皮肤抽动,是在嘲讽我咯,发出扭曲刺耳的声音。
什么进行中?!操!我一拳敲在方向盘上,车在路上像蛇形绕桩一样爬行。后面喇叭声四起。
靠边停车,我重新打开手机,未知号码短信提示。任务进行中。
我没有救人吗?那人不是我送进急救室的吗?从救护车送进医务室?
那个保洁大叔不是说了,送进医院就加分吗?那就是判定他也算救人了啊!怎么回事啊!
不会是插件坏了吧!
什么破玩意儿!我一打方向,全速朝海边方向驶去。
2点20。
虽然被蒙着头套过来,但是你以为我听不到这里是哪里吗?
在一路颠簸的黑暗里我清楚地听到熟悉的声音。临海公墓树林的细语。
顺着听觉的记忆,我应该是找到了地方。但是为什么,屁都没有?
我已经完全无心去庭审,因为自己还有不到十小时就要死了!
去哪里救人?怎么救人?救他妈的谁!!早知道就选杀人了,简单多了吧!
3点。
所谓的高级法院?
胖子和沈默被铐着手铐脚铐,被两名像模像样的狱警带到被告席。一百坐在下面就感觉不对----只有被认定极度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才会使用脚铐吧。这出场气氛就非常不乐观。
而且,怎么从私人宅邸变成正正规规的高级法院了呢?怎么玩的?
原告席上,坐着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他穿着简单但很清爽,一件白色条纹Polo衬丝毫没有污迹,手腕上还带着一块古董表。看得出有一把年纪了,但人却神采奕奕,瞳孔里闪烁着光芒。
胖子和沈默站在被告席上,与法官正面相对,那高于地面的位置显得威严而遥远,那么不近人情。
一百打了三四个电话给我,我统统没接到。迟到并不是我耳朵的风格,但是此刻我实在没心思管手机。
一百没等到顾北,却等到了龚豹。
哎,你不是说不来吗?一百轻声说。
来看看。龚豹话不多。他凑向一百的耳朵用更低的分贝问:现在旁听庭审不用搜身的啊?
不知道啊。整件事都不知道什么情况。
哦。好。
龚豹把他的双肩包放在旁边的椅子上。把手心朝裤子上擦一擦。深吸一口气。他与戴律师目光交汇时,微微一笑。
书记员开始说话: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法院将屏蔽一切通讯工具信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老人很精神又却有些悲伤地说:到庭。
胖子,沈默: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团人员入庭。
合议团成员共有6人,这6人对最终裁决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张书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心旅,沈默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法官敲法锤)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张书冉,浙江绍兴籍贯,汉族,1964年2月2日生,原i-tech公司技术顾问,现退休,居住于海城市申鑫B西江路10号,并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泰国均有多处房产。
靠!张书冉?i-tech公司?一百知道这家公司,这家公司专门服务于军事科技的开发研究,一百所在的甲骨文公司和它有一些业务往来。而张书冉,可是业内人士人尽皆知的科学家。可以说这家公司集中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强的科技精英。而这个精英中的精英现在正坐在他面前。
年轻时身为一位小有名气的黑客,i-tech是一百曾经看得上的企业。而张书冉,算是一百点头承认的牛人。远程遥控提款机的创意,正是根据张书冉的无线传输理论延伸而出的。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律师是一名年轻人:张安琪,A省B市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感觉不过二十出头,稚气未脱的样子。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何心旅,汉族,1988年7月8日生,自由职业者,轰炸机乐队鼓手
沈默,壮族,1989年11月2日生,U13音响器材销售,轰炸机乐队吉他手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戴律师富有磁性的嗓音说:戴佩安,A省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和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那个老人镇定地说道: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法槌声震耳欲聋,敲得人心惊肉跳。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心旅,沈默死刑立即执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心旅,沈默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用1万元
事实理由:
本案原告张书冉之孙女张悦然之父母于本年9月2日因故被判无期徒刑,其父母名下不动产一并没收,因此原告张书冉想将孙女接回自己家,但自9月3日起便联系不上,次日便报了警,直到9月7日接到报警电话,在北海市奉贤区海边的渔船上发现血迹和年轻女性的衣物。经比对,该血迹与张悦然DNA相符。系于9月6日发现其孙女最后一次出现在被告录音棚后失踪,各种证据显示原告之孙女在录音棚被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权益。
陈述完毕!
第二十六章 审判(第 1/2 页) 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