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黑龙历二年
执行日期:黑龙历二年
生效日期:黑龙历二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度依据)
本规则依黑龙帝国公约第六条及平均地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土地税之定义)
本规则所称土地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私有土地)
本规则所称私有土地,指公有土地以外,经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权之土地。
承垦人依法取得耕作权之垦竣土地及承领人依法承领之土地,准用本规则关于私有土地之规定。
第四条 (公共使用之土地)
本规则所称供公共使用之土地,系指供公众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第五条 (比率减免)
同一地号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认定仅部分合于本规则减免标准者,得依合于减免标准之使用面积比率计算减免其土地税。
第六条 (减免之限制)
土地税之减免,除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免由土地所有权人,以其土地使用合于本规则所定减免标准,并依本规则规定程序。
第二章 税费与减免标准
第七条 (地价税或田赋全免之土地)
下列公有土地地价税或田赋全免:
一 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城镇用地。
二 各级管理部门用地及其员工宿舍用地。
三 法师殿用地以及武庄用地(省级1000亩内,城级500亩,镇级100亩)。
四 国防用地及军事机关、部队使用之土地。
五 公立之法师学校、武艺学校,以及公立学校学生实习所用之直接生产用地。
六 机关直接办理试验之用地。
七引水、蓄水、泄水等水利设施及各项建造物用地。
八政府无偿配供平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第八条 (田赋标准)
私有土地减免地价税或田赋之标准如下:
一 水田地,每亩每年50铜币,。
二 开发山林地,每亩每年20铜币。
三 湖泊,池塘,每亩每年30铜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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